wwrr123 发表于 2019-1-23 20:43:18

河南叶县张成元驾驶无牌摩托车撞死人逃逸

原告系事故死亡方史云儿子,2018年12月7日17时许,当时报警叶县交警大队未出现场,张成元驾驶无号牌美田牌125-2型二轮摩托车沿国道G234公路【郑新103省道139公里】由北向南行驶叶县保安镇政府路口南路段时,将行人史云撞到,造成史云受伤的交通事故,事故发生后,张成元驾驶摩托车逃逸,史云因伤与2018年12月8日死亡,经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,张成元负此事故全部责任,史云无责任。依据【刑法】第133条第3款之规定,希望网友和记者看完之后帮帮我转发,在此我就谢谢你了,求助人;王国印,电话;15516055132,15516094153,15601127344,微信;1551605132,住;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保安镇柳庄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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